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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是创新基金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中枢管理和协调的作用。推荐单位对推动本地区创新基金工作的发展,提高创新基金工作整体的质量起着积极作用。为了做好推荐单位的相关工作,营造创新基金的良好环境,特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工作指引》。 第一章 推荐单位的条件和范围 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推荐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是推荐单位。
第二条 其它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管理中心推荐,由管理中心批准,也可作为推荐单位。 第二章 推荐单位的认定 第三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辖区内推荐单位的审核和推荐工作。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确定创新基金推荐单位。 第四条 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单位需提供《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提供) 其它推荐单位提供加盖本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公章的《推荐单位注册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已经注册的推荐单位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提供) 推荐单位在注册信息表中,必须明确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或直接向管理中心推荐项目。 选择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的推荐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基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推荐相应的服务机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并由管理中心核准的从事创新基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所有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服务机构的申请认证。 第六条 管理中心将对推荐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推荐单位的注册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担当地方管理者的角色,经登记注册后,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八条 推荐单位、相应的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位统一协调,由省级推荐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推荐单位将相关注册材料汇齐统一报送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系统注册。(已经注册的服务机构如注册信息表没有变化,不用再次注册) 第四章 推荐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建立和维护创新基金地方专家库 第十条 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评审和推荐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负责选择、推荐和管理所辖地区的服务机构,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对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管理指导所推荐的服务机构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对专家的培训还应包括:
1.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推荐所选项目上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第十六条 省级推荐单位应每年年终向管理中心上报各省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省自己的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推荐单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在项目评审、推荐,和立项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进行考核,如发现其工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视其情节减少地方立项的权重;对认真组织项目评审、推荐,立项项目执行情况好的推荐单位,基金管理中心将加大地方立项的权重。 第二十条 不允许组织、参加以创新基金为幌子,以商业活动为目的的各种活动。 (责任编辑:小诚) |


